當我們找不到債務人時該怎么處理債務?
? ? ? ?本案涉及債務履行過程中,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問題。本案中,甲顯然具有按約履行的誠意,苦于找不到債權人。在這種情況下,就應當適用合同法規(guī)定的提存制度。所謂提存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,但由于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時, 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提交公證機構機構保存,而后由公證機構轉交債權人,從而消滅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。提存具有債務履行和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效果,也就是說,債務人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情形下,將履行標的物提存后,就可以消滅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。債務一經依法提存,債務人的責任即行消滅;并且提存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與費用都由債權人承擔;債權人可以隨時向提存單位請求交付提存的標的物,但必須支付提存費用。
? ? ? ?依照合同法第101條的規(guī)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:(1)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;(2) 債權人下落不明;(3)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(jiān)護人;(4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,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,提存所得的價款。依據該條規(guī)定,甲在不能找到債權人乙的情況下,可以將50雙皮鞋提存,從而免除自己的交付義務。債務人在提存標的物時,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:(1)屬于債權人不明確或者債權人下落不明的,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給提存單位后,由提存單位以公告方法解決;(2)屬于債權人拒絕或遲延受領標的物的,債務人在提存標的物后,應當立即將提存的情況通知債權人,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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